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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次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9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是指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作出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提请省人民政府决策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批准的重要规划,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

(三)制定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由提请省人民政府决策的单位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其他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七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自行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评估工作保障。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负责。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交承办单位的风险评估意见负责。

第八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风险以及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阶段实施。

第十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走访、会商分析、舆情跟踪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排查重大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决策风险等级;

(五)研究重大决策风险防控措施;

(六)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审定,审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决策风险等级;

(六)重大决策风险对决策作出和实施的影响;

(七)重大决策风险防控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决策风险可以防控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重大决策风险难以防控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决策方案,经评估确定风险可以防控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决策方案时,应当一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预案。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向省人民政府汇报重大决策方案时,应当就风险评估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防控措施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决策事项及其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进行综合研判后,可以作出同意决策方案、调整决策方案或者不同意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有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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