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我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3]2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细则>的通知》(武办文[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
二、对空间、水域等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三、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且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影响;
四、其他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试行)》的内容与深度要求进行编制并形成独立篇章。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主要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风险调查;
三、风险识别;
四、风险估计;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六、风险等级;
七、风险分析结论等。
第四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评估主体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跨区实施或需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的评估主体由市发展改革委指定。承担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业务的专业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二、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三、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确需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内容与深度进行编制。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明确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并附评估主体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
第七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是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或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上报。
第八条 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导致审批、核准部门做出错误结论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维稳办做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结论审核,并督导评估主体落实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针对性措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应向同级维稳办报备。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根据项目的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工作难度等因素,比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在可研报告编制费计取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各区(开发区)可参照本细则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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