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执业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或研究范围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委政法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监督指导,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推动提升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评估主体提供客观、准确、完整的依据,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评估主体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不能干扰和影响评估结论的形成。
第二章 备案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应经过省或市(设区的市)级党委政法委备案,未经备案的,其评估报告不予备案。评估主体应当委托已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事项参照相关规定。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规政策,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方式方法、评估内容等,具备运用科学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相关能力。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提供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含3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专职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提供工作学习经历证明或通过测试),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至少有1名在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建筑学等方面专业人员。
(五)具备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市级党委政法委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备案标准。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向市级党委政法委申请备案,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市级党委政法委对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登记资料等进行核验,对业务人员数量、学历和办公场所、机构管理制度等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级党委政法委经审核后,在当地市级媒体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第三方机构予以备案。
第十条 省委政法委不接受第三方机构直接申请备案,从市级党委政法委择优推荐的第三方机构中审核备案。经省委政法委审核备案后,第三方机构可承接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未经省委政法委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可承接备案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需要进行年度检查核实。市级党委政法委每半年向省委政法委择优推荐新增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注册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地市级党委政法委报备。
第三章第三方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独立自主评定风险等级,会同评估主体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
(三)有权要求评估主体给予必要的协调配合,有权拒绝评估主体的违规请求。
(四)参加评估需要的相关会议活动。
(五)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接受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二)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依法维护评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转包、挂靠等非自主评估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不得利用评估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七)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取消备案
第十五条 党委政法委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市级政法委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10个工作日内向省委政法委报备。
1.以虚假资料骗取党委政法委备案的。
2.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故意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作出低风险评估结论,或者故意抬高风险等级。
3.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4.不接受备案地党委政法委检查核实,或检查核实不符合第三方机构基本条件的。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消备案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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