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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可少!

来源:|发布时间:2020-11-05 |浏览次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就是说,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之一。房屋征收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很有必要。那么,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评估哪些内容呢?评估工作又是如何开展的呢?

一、评估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常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角度,对如下事项进行评估:(1)征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2)是否符合本地长远发展规划;(3)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所需人财物是否可承受;(4)拆除工作是否有安全隐患,是否会影响周边群众生活;(5)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困难家庭的保障是否做到位,征收补偿标准与同区域内同类项目间的补偿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6)公示制度、追责制度是否配套等。

二、具体评估程序

评估流程为:(1)制定评估方案;(2)组织调查论证,方式有问卷调查、听证会等;(3)确定风险等级;(4)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县政府审定;(5)集体研究审定。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可以选择对被征收人影响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一定要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征收方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直接作出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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