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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你我共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

来源:|发布时间:2020-11-0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等文件规定,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做出决策前,须对重大事项实施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强化防范和控制措施,实现社会稳定工作关口前移,在重大项目实施前努力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公示公告、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验、舆情调查、专家论证、部门会诊等方式,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集情况等进行整理分类,梳理风险因素。通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找出主要风险点并对每个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和估计,剖析引发风险的直接和间接原因,预测和估计可能引发的风险事件,分析引发风险事件的可能性,估计发生的概率,分析影响程度,判断风险程度。从而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得出风险等级结论。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科学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科学预测,精细研判,制定风险对策和预案,其根本目的就是把维稳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改革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从被动“保稳定”到主动“创稳定”的转变。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的就是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党、政机关,稳评小组、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可能接触到拟稳评的重大事项,在重大事项未作出实施决策之前的信息属保密阶段,一旦在此阶段信息泄密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和不安全因素,如关于某地段的征収与拆迁,在征収与拆迁的决定未作出之前信息已泄露,势必影响该地段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扰乱地区房地产价格、还会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安全问题应引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切勿混淆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的关系。

    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的信息必须公开,对未作出任何决定,尚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的调查分析、评估、讨论的信息必须保密,党、政机关,稳评小组、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保密法和信息公开法规。这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守的基本原则。建议国家层面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将泄露或买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的行为视为违法,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损失可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众所皆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是孤立的工作,也不是为了走过场而评估,而是为了党、政机关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供可行性解决问题的综合治理的方案,在决策机关未作出决策之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安全纳入法律规范范畴进行监控和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能令行禁止。

   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评尽评。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一种模式,目前雨后春笋般地由上而下实施着这项创新工作,对党委、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具有现实意义和重大的经济价值。

    低风险项目,调查和论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风险源,通过调整决策预案或采取相应化解措施,能够全部得到有教化解的,称之为低风俭。凡评估为低风险的均为可实施项目。  

    中风险项目,调查和论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风险源,通过调整决策预案或采取相应化解措施,大部分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剩余未化解的风险点、风险源不会造成矛盾对立、问题激化的,称之为中风险。凡评估为中风险的均为暂缓实施的项目。

    高风险项目,调查和论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风险源,通过调整决策预案或采取相应化解措施,多数无法得到有效化解,或者剩余未化解的风险点、风险源矛盾对立尖锐、容易引发不稳定事端的,称之为高风险。凡估为高风险的均为不实施项目。

    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前,应当对坪估主体提交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查,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凡是评估报告认为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除经过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外,通常作出不予实施的决策;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总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其实质就是源头预防,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让创新社会管理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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