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涂县城镇自来水价格调整暨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及意见征求
根据中央、省、市、县委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文件要求,重大决策事项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利益方意见,现将当涂县城镇自来水价格调整暨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决策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保证城市供水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定价原则,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144号)及成本监审结论,经县政府同意,当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动了当涂县城镇自来水价格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和“污染者付费”等原则,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结合当涂县实际情况,拟定以下调整方案。
第一部分 城镇自来水价格调整
(一)基本水费标准
方案一: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按补偿成本的原则),第二第三阶梯基本水价、未实行“一户一表”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的基本水价、非居生活用水基本水价及特种用水基本水价按第一阶梯基本水价调整的幅度作相应调整。(方案一调整原则补偿准许成本)
方案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2.05元/立方米(按补偿成本+准许收益的原则),第二第三阶梯基本水价、未实行“一户一表”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的基本水价、非居生活用水基本水价及特种用水基本水价按第一阶梯基本水价调整的幅度作相应调整。(方案二调整原则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考虑价格调整幅度较大,一次听证五年内调整到位,第一年按方案一价格执行。)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价格仍按现有价格政策执行,即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移交供水企业,二次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1.00元/立方米。
(二)代收费用标准
1、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仍按现有收费标准执行(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增项):收取对象为县城区域的居民、机关单位、企业及各类经营单位,其中县城居民按0.25元/立方米标准根据用水量随水费收取。
第二部分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
(一)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含暂住户)按住宅生活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25元,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人每年20元征收。
3、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电子商务业等依据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20元征收,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4、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4‰征收。
5、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费用由所在学校承担。
(二)减免政策
1、城市低保对象,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由民政部门定期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3元。若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月不足3元的,按实际缴费金额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2、从城市供水企业接水转供的农村安全用水不随水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小微企业等行业或群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进行减免。
二、征求意见内容
本决策涉及受影响的周边居民、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主要事项决策对社 会稳定风险的影响,公众对决策所持态度、公众针对本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公示说明
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公众及企事业单位可将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和意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等方式向评估主体和项目评估单位反映,也可在项目风险调研小组调研时现场提出。
四、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当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5-6729564
评估单位:安徽伟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97号
联系人及电话:甘工、18755110080
电子邮箱:2066989975@qq.com
附:价格调整前后对比表
安徽伟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8月14日
价格调整前后对比表 | |||||||||||||||
类别 | 现价格 | 调价后(方案一) | 调价后(方案二) | ||||||||||||
基本 水价 | 代收费用 | 到户 价格 | 基本 水价 | 代收费用 | 到户 价格 | 基本 水价 | 代收费用 | 到户 价格 |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垃圾处理费(新增)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垃圾处理费(新增) | ||||||||
已实施“一户一表”、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第一级 | 1.55 | 0.08 | 0.85 | 2.48 | 1.85 | 0.08 | 0.85 | 0.25 | 3.03 | 2.05 | 0.08 | 0.85 | 0.25 | 3.23 |
第二级 | 2.33 | 0.08 | 0.85 | 3.26 | 2.78 | 0.08 | 0.85 | 0.25 | 3.96 | 3.08 | 0.08 | 0.85 | 0.25 | 4.26 | |
第三级 | 4.65 | 0.08 | 0.85 | 5.58 | 5.55 | 0.08 | 0.85 | 0.25 | 6.73 | 6.15 | 0.08 | 0.85 | 0.25 | 7.33 | |
第一级(高层) | 2.55 | 0.08 | 0.85 | 3.48 | 2.85 | 0.08 | 0.85 | 0.25 | 4.03 | 3.05 | 0.08 | 0.85 | 0.25 | 4.23 | |
第二级(高层) | 3.33 | 0.08 | 0.85 | 4.26 | 3.78 | 0.08 | 0.85 | 0.25 | 4.96 | 4.08 | 0.08 | 0.85 | 0.25 | 5.26 | |
第三级(高层) | 5.65 | 0.08 | 0.85 | 6.58 | 6.55 | 0.08 | 0.85 | 0.25 | 7.73 | 7.15 | 0.08 | 0.85 | 0.25 | 8.33 | |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1.65 | 0.08 | 0.85 | 2.58 | 1.95 | 0.08 | 0.85 | 0.25 | 3.13 | 2.15 | 0.08 | 0.85 | 0.25 | 3.33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1.90 | 0.08 | 1.20 | 3.18 | 2.20 | 0.08 | 1.20 | 3.48 | 2.40 | 0.08 | 1.20 | 3.68 | |||
特种用水 | 2.15 | 0.08 | 1.20 | 3.43 | 2.45 | 0.08 | 1.20 | 3.73 | 2.65 | 0.08 | 1.20 | 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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